《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对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可以网上销售吗?
如何追溯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
以后个人还可以网上销售化妆品吗?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网络经营管理者对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没有化妆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或未按相关规定经营化妆品的将受相应处罚,并将减少那些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能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同时还对如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四)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五)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六)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七)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八)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九)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十)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十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十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含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十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十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十八)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十九)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二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